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公司与被告个人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因被告多次逾期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及违约金。被告的担保人则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提出了一系列抗辩观点。
核心抗辩要点包括:
- 合同性质争议:主张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
- 担保效力质疑:认为担保超出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同时指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担保人未签字不应承担责任。
- 清偿顺序主张:要求原告应先实现车辆(物的担保),再向担保人(人的担保)追偿。
- 证据与费用抗辩: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支付凭证,并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数据与法律分析
对案件数据的深入剖析揭示了几个关键事实,这些事实直接影响了法律判断。
款项与物权分析:
- 款项流向异常:原告并未按售后回租的交易惯例,将购车款支付给车辆出售方(被告),而是支付给了另一家公司。这一操作背离了融资租赁“融物”的本质特征。
- 标的物权属瑕疵:案涉车辆登记在案外公司名下,而非合同签署方。这意味着出售方可能并无权处分该车辆,所谓的“售后回租”基础存在疑问。
利率与费用合规性审查:
- 合同约定利率: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年化利率高达36.5%。同时,还约定了按未付租金20%计算的违约金。
- 实际融资成本:经计算,每辆车总借款本金为108,900元,但原告主张的每期租金中包含的融资成本折算月利率为2.19%,年化利率达26.28%。
- 法律标准对比:上述利率水平均大幅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最终裁决。
合同性质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与主要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未采纳被告方关于合同实为借贷的主张。
责任与金额判定:
- 主要债务人需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374,856.63元及律师费3,000元。
- 三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原告对案涉的五台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费用调整: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过高,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法院酌定原告收回两台车辆时的价值为16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清晰地展示了在融资租赁纠纷中,法院审查合同实质、严格适用利率管制规则以及区分不同担保责任的原则。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物权优先权等法律要点,本案也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实践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