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6月,某村民委员会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承租方获得了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于农作物生产。然而,在接收土地及设施后,承租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出租方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是要求解除合同、承租方搬离并返还土地、同时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承租方在庭审中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主要包括:合同不应被解除;所租赁的土地存在土质问题;约定的免租期应当相应顺延;以及因土地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抵扣应付租金。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全面审查。审理的核心在于对合同履行情况、违约事实以及抗辩理由的法律认定。
最终,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 合同状态:涉案《土地及设施承包合同》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
- 财产返还:承租方需向出租方返还32栋大棚及316亩土地。
- 租金支付: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支付拖欠的大棚租金68,000元,以及118亩土地的租金70,308元,两项合计138,308元。
-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出租方)负担500元,被告(承租方)负担750元。
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对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以及对租金计算、支付事实等关键数据的核实。承租方提出的关于土质问题、免租期顺延及损失抵扣等抗辩,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足以构成合法的履约抗辩或租金抵扣理由,因此未被法院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