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及后续鉴定流程解析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在目的、法律依据及鉴定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当事人若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或依据《民法典》另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诊疗行为中的具体过错。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核心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鉴定程序。前者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旨在判定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其责任程度。后者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核心在于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后的过错鉴定可行性

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仍有可能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 对已有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有异议。
  • 需要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在具体诊疗环节中的过错细节,例如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或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通过过错鉴定来厘清责任。
    申请再次鉴定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需遵循法定程序,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等证据。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法律文件对比示意图

医疗事故鉴定的实施主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由涉事医院出具。根据相关规定,鉴定工作由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 首次鉴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 再次鉴定: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该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 特殊情形:对于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
    这种由中立第三方学术机构组织鉴定的机制,旨在保障鉴定过程的专业性与公正性。

关键鉴定部门概述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主要由以下两类部门承担:

  1. 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 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受理并组织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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