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具体分工如下:
-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 再次鉴定: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 特殊情形鉴定: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医疗事故争议,必要时可由中华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此外,患者也可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会移交至负责此项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承担方
鉴定费用的支付责任方,依据申请鉴定的途径和鉴定结论而定,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 双方共同委托:若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
-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
- 依据鉴定结论:
-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 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重大医疗过失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决定移交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鉴定流程与材料准备
启动鉴定程序需遵循既定流程并备齐材料。首次鉴定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若对结论有异议,应在法定的15日时限内申请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及书面陈述等关键材料,材料不全会直接影响受理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