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收货凭证时通过合同履行事实追索设备课程款项的法律实践与判决分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缺乏直接收货凭证时,可通过证明合同实际履行的事实主张权利。法院审查了协议内容、欠款事实、服务使用记录及部分付款凭证,认定长期使用课程即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接受,判决支持支付设备款、课程款及合理费用。

案件核心争议:无收货凭证下的设备交付认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收货凭证通常是证明货物交付的关键文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缺乏直接收货凭证为由,抗辩其未收到教学设备,因此不应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的办案策略:从履行事实切入

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形式上的收货凭证。其策略的核心在于,将合同履行的整体事实转化为法律上认可的“设备已交付”证据。具体工作围绕收集能够证明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的相关材料展开。

合同履行证据收集与整理,包括付款记录和法律文件

关键证据与法院审理过程

案件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进入证据质证阶段。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多组证据,用以构建完整的履行事实链:

  • 原告为被告提供课程服务的详细记录。
  • 被告已支付部分课程款项的银行凭证。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无收货凭证即无法证明设备交付。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指出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被告长期接受课程服务并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接受。

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

经审理,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 案涉《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内容。
  • 被告存在欠付课程款的事实。
  • 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
  •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 被告已支付的课程款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

针对设备是否交付的争议,法院认为,被告长期使用相关课程却抗辩未收到设备,缺乏事实依据。鉴于其未支付约定课程款,需承担全额支付设备款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1. 确认双方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
  2.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教学设备课程款11183.80元、教学设备款183472元及律师费8000元。
  3.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
  4. 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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