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争议:无收货凭证下的设备交付认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收货凭证通常是证明货物交付的关键文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缺乏直接收货凭证为由,抗辩其未收到教学设备,因此不应支付相应款项。
律师的办案策略:从履行事实切入
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形式上的收货凭证。其策略的核心在于,将合同履行的整体事实转化为法律上认可的“设备已交付”证据。具体工作围绕收集能够证明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的相关材料展开。

关键证据与法院审理过程
案件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进入证据质证阶段。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多组证据,用以构建完整的履行事实链:
- 原告为被告提供课程服务的详细记录。
- 被告已支付部分课程款项的银行凭证。
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无收货凭证即无法证明设备交付。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指出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被告长期接受课程服务并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接受。
法院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
经审理,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
- 案涉《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内容。
- 被告存在欠付课程款的事实。
- 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再使用课程。
-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 被告已支付的课程款未达到协议约定金额。
针对设备是否交付的争议,法院认为,被告长期使用相关课程却抗辩未收到设备,缺乏事实依据。鉴于其未支付约定课程款,需承担全额支付设备款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 确认双方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
-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教学设备课程款11183.80元、教学设备款183472元及律师费8000元。
-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
- 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