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及时排查与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当商场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直接导致顾客发生损害时,商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地面存在水渍、油渍等湿滑物,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公共设施(如电梯、扶手)因老化或维护不当而存在安全隐患。
- 照明不足或通道存在障碍物,容易引发绊倒或碰撞。
在此类情况下,商场需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范围通常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
责任减免或免除的情形
责任的认定并非绝对。在以下情况下,商场的责任可能被减免或免除:
- 顾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例如,因注意力不集中、奔跑、打闹等自身行为直接导致摔倒受伤,而商场方面无明显过错。
- 第三人行为介入:若损害主要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由该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商场若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核心判定原则总结
商场是否需要为顾客的摔倒受伤负责,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定过程是一个基于事实和证据的归责过程,需综合考虑商场方的过错程度与顾客自身的行为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