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个人承包工程中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某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日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其在工作中从脚手架跌落受伤。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部分标段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由自然人刘X招用,而刘X又受雇于另一自然人高X。
法院审理与责任认定
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如下认定:
- 自然人刘X的责任:法院查明刘X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因此认定其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分包公司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法院认为,作业地点是否超出其分包标段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因此判决该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总包方及其他分包方的责任: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另一分包方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XX的用工无关联。法院对要求这两方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 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由于张XX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法院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期间,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5元由该公司负担。

案件二:公司拖欠工资的追索
基本案情
蔡XX于2018年3月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工资。2021年10月4日,双方结算确认公司拖欠工资总额为77687元,并制定了付款计划。公司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了15000元,剩余62687元一直未付。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依据《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不得无故拖欠的规定进行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单方面制定的付款计划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判决支持原告蔡XX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2687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核心要点总结
基于以上两起案件的判决,可以归纳出以下关键法律要点:
- 违法转包的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工伤认定的程序: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必须提供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工资支付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其单方面制定的延期支付计划因违法而无效。
- 证据保存的重要性:无论是工伤索赔还是追索工资,劳动者均需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工资结算单、沟通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