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放弃社保,离职后主张补缴获支持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入职时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由公司以补贴形式直接发放"。王某每月领取社保补贴500元。
离职后,王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抗辩称,王某已自愿签署放弃声明并领取补贴,无权再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最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亦需退还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

裁判要旨: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制性与不可放弃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事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且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约定。
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
法律后果:补缴义务与滞纳金、罚款并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第一,补缴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第二,行政处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劳动者解除权与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工伤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五,劳动者追索权。劳动者退休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金或养老金数额降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实务指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合规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不存在协商空间。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社保、要求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用人单位也应当拒绝,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不仅无法免除补缴义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者索赔的双重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并不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社保缴费年限直接关系到养老金数额、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领取、工伤保险赔偿、生育保险报销等切身利益。劳动者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在主张补缴时通常需要退还。更关键的是,放弃社保可能导致劳动者在退休、生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保障,风险巨大。
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第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第二,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第三,如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常见问题解答
问: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企业是否还需要补缴?
答:需要补缴。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免除。即使劳动者自愿签署放弃承诺书,该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补缴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问:员工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主张补缴时是否需要退还?
答: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属于不当得利,在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退还。具体退还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问: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问: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答:可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领取养老金或养老金数额降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赔偿标准通常参照劳动者应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与实际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之间的差额计算。
问: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问: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涉及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关系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