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类型
公司设立期间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合同与侵权两个领域,其承担主体根据公司是否成功设立而有所不同。
合同责任的承担主体
合同责任的认定取决于签约名义:
-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若公司最终成立,则由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未能成立,则由全体发起人对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 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该签约发起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如下:
- 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发起人,有权向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发起人进行追偿。
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当公司未能成功设立时,发起人需承担一系列法定责任。
对设立债务与费用的处理
对于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若无特别约定,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已承担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责任分担通常遵循以下顺序:
- 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 无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分担。
对认股人的返还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内部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若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无过错的发起人有权主张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债务。
股东在设立失败中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股东(发起人)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对外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外部债权人可向任一股东主张全部债权,该股东清偿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其他股东追偿。
- 股款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过失赔偿责任:若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