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与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认定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 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若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可被认定为垄断协议。这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例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和纵向垄断协议(例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此类行为需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并确认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该经营者实施了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等行为,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 违法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达到法定申报标准但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仍实施集中的,也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认定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该法对前述三种主要行为类型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受到该法的约束。
法律责任界定
不同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
-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 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
- 对于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其登记。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
- 违法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以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事与刑事责任: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