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垄断行为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被诉行为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 横向垄断协议: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其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纵向垄断协议:原告需证明协议存在,而被告则需承担证明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责任。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告需对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行为进行举证。被告则需对其行为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排除、限制竞争相关案件中,被告通常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当原告初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被告需对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 面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被告需要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
- 在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审查程序中,经营者同样需要按规定提供材料,以证明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情况。
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在排除限制竞争纠纷中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这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原告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包括:
- 被告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原告自身因该行为遭受了损害。
- 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可能发生倒置或减轻。例如,在涉及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案件中,若原告难以证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可能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
关联法律程序要点
除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外,相关法律程序还包括举证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及被法院或相关机构认可的证据形式等关键要素。


